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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仙区扫黑除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编辑:redcloud 2019-04-03 15: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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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动人民群众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与《郴州市扫黑除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郴扫黑发〔2018〕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苏仙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范围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二、奖励原则


1、分级负责原则。市扫黑办、市公安局受理的群众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予以奖励。区扫黑办、苏仙公安分局受理的群众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由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予以奖励;各镇(街道)受理的群众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可上报区扫黑办或辖区公安派出所,经核实后,由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据实安排。

2、首报奖励原则。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制度,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3、不重复奖励原则。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最高奖励金额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奖励标准


实名举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1、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30000元。

2、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3、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4、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常见各类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5、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6、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查获“保护伞”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7、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


四、奖励程序


1、市扫黑办、市公安局受理的群众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由区扫黑办统一汇总向市扫黑办申报奖励。区扫黑办直接受理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交由苏仙公安分局核查,查证属实的,区扫黑办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经区扫黑办主任批准同意后,予以发放;苏仙公安分局直接受理并查证属实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由苏仙公安分局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报请区扫黑办,经区扫黑办主任批准同意后,予以发放。


2、经批准后,区扫黑办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与区扫黑办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3、举报人到区扫黑办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五、举报方式


1、拨打110报警电话或苏仙公安分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举报电话:0735-2280833;

2、拨打区扫黑办举报电话:0735-2887636;

3、电子邮件举报:区扫黑办电子邮箱sxqshce@163.com;

4、来信来访举报:郴州市郴县路177号苏仙区行政中心23楼2318室;

人民群众向苏仙区扫黑办、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可以公开或秘密进行,并可采取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在举报时可使用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作为本人姓名代码,公安机关保证姓名代码的安全,并将姓名代码作为匿名举报人领取奖金的依据。


六、不予奖励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2、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3、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4、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5、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七、保密措施


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各级受理、核查举报线索的相关部门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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