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
不顾路面情况随意超车
往往都是“欲速则不达”
还易惹“祸”上身
近日,在G107线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前路段发生一起小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受损。
行车记录仪清楚的记录了当时情况,朱某某驾驶小车沿G107线由北往南行驶,当行驶至G107线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前路段时,发现前方排队车辆大,便抱着侥幸心理借对向车道逆向行驶通过路口。不料,这时李某驾无号牌电动车由东往西横穿马路,朱某某避之不及与其发生碰撞。所幸,李某佩戴了安全头盔,车速度并不快,未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变道有风险,超车须谨慎!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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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车的情形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安全面前无捷径
出行切记守法规
来源:郴州交警
编辑:侯淞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