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3日,建筑公司因承包的工程项目需要与该钢材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钢材公司向建筑公司供应钢材,由建筑公司承担装卸、过磅、运输费用,钢材公司负责联系装卸工具及运输车辆并送到建筑公司指定的地方,并由建筑公司指定收货人在送货单上进行确认,货款一并支付。可是当钢材公司陆续按要求配送钢材后,建筑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经多次催讨,建筑公司仍用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钢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立即详细了解案情,并与双方取得联系,得知原、被告双方曾是很好的生意伙伴,原告钢材公司法定代理人与被告谭某又有亲戚关系,为了化解纠纷,缓和矛盾,达到结案了事的目的,承办法官考虑争取调解此案。开庭当天,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到庭调解,双方态度强硬,僵持不下,调解失败。此后,承办法官多次分别与原被告电话联系沟通,劝说被告诚信乃是立身之本,既然签订合同,就当有契约精神,遵守合同约定,又从法律角度说明不履行约定合同的后果。多次明理释法后,最终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通讯员黄译萱)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