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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仙区一男子因失火罪获刑六个月

来源:苏仙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谭茜纯 编辑:阎鸣 2022-12-30 11: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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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山砍伐竹子,丢弃未熄灭的烟头引发山火。12月27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谢末钢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一起失火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曹某以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0日,被告人曹某被聘请去砍伐竹子。当日12时许,曹某在竹林的半山腰抽烟后,把未熄灭的烟头随意丢弃,不慎引发山火。火灾发生后,曹某主动报警并积极参与扑救。经鉴定,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76.2亩,全部为林地,其中有林地面积52.7亩,一般灌木林地面积23.5亩;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170元,生态恢复金为22180元。事后,曹某主动缴纳5000元生态补偿金至郴州市苏仙区税务局。

苏仙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76.2亩,其行为构成失火罪。曹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曹某在火灾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积极参与扑救,可酌情从轻处罚;曹某自愿赔偿部分生态补偿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曹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当庭宣判,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全媒体记者:谭茜纯)

来源:苏仙区融媒体中心

作者:谭茜纯

编辑:阎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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