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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仙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农业农村局开展生态保护集中修复活动

来源: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苏仙黄啸 2023-08-21 18: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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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群众保护生态环境意识,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8月11日上午,苏仙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农业农村局在刘仙湖开展生态保护集中修复活动。检察官现场向9名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当事人进行法治教育,要求他们以劳务代偿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引导当事人从“捕鱼人”变成“护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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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现场,检察官向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邓某某讲解劳务代偿具体做法与要求。)

2023年3月,邓某某携带3个定置倒须笼壶在苏仙区西河栖凤渡镇河段内捕捞鲫鱼、麦穗鱼、泥鳅、虾等水产品8.82公斤。邓某某使用的倒须笼壶,俗称地笼,属于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渔具,因其网目小、被捕捉的水生生物类个体小,可能严重影响水生生物繁殖,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考虑到邓某某年纪偏大,且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等因素后,案件承办检察官决定邓某某可采用劳务代偿方式折抵生态修复义务。今年以来,鉴于当事人经济困难,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对9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作出以劳务代偿方式折抵生态修复义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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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名非法捕鱼人变成巡河、普法宣传志愿者。)

“2021年1月1日起,苏仙区辖区内翠江、郴江、栖河、东河、西河、刘仙湖等水域全面禁捕,禁捕期限10年。”这9名“特殊”的巡河、普法“志愿者”在苏仙区刘仙湖人行步道上向过往的群众宣传禁捕法律知识。他们将于8月11日至8月21日期间履行完毕巡河、宣传义务,通过巡河、普法宣传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

检察官说法什么是劳务代偿?

劳务代偿是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的替代性修复方式之一。实践中多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在其因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而生态环境修复已无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情况下,经其同意,可以让其提供一定次数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对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

来源: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苏仙黄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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