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呀!黄灯要变红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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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诶?虽然红灯,但是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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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这是大家都知道的最基本的交通规则,可偏偏有些人会“选择性”遗忘,认为黄灯可以“抢”、红灯可以“闯”,结果酿成大祸!
● 案情简要
3月27日晚上,在郴州大道与冲口路交汇路口处,发生一起小型轿车与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
交警第一时间赶往现场
开展人员救助和勘察工作
事发一瞬 >>>
3月27日19时40分,李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郴州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郴州大道与冲口路交汇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由谭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搭载王某某)相撞,造成谭某某、王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01
事发路段情况
事故发生在夜间
视线一般,有路灯照明
树木不存在遮挡灯光的情况
事故为何会发生?
我们常说
安全与守法相伴,事故与违法相随
那么在这起事故中
双方驾驶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02
双方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
经初查,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时,疏忽大意,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未确保安全通行;谭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且上道路行驶时违反信号灯指示。
从监控可以清楚看到
事发前,驾驶人李某要通过的信号灯
已经由绿灯变为黄灯状态
而电动车谭某某通过的信号灯
则处于红灯状态
蜀黍不止一次说过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
显而易见,双方均未做到
经交警部门认定
当事人李某、谭某某负同等责任
无论是黄灯还是红灯
闯过了,快的是那几秒
没闯过,就可能酿成大祸
这样的事故不在少数
闯黄灯的后果并不比闯红灯要轻
红灯,不可闯!
黄灯,不可抢!
普法进行时
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20元罚款。
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50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以及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相关规定,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并记驾驶证6分。
宁等三分,不抢一秒
希望广大驾驶人不要因一时之快
而给自己及他人的安全带来隐患
欲速则不达
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出行
来源:郴州交警
编辑:侯淞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