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区新媒体登记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新媒体公众信息服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法保护新媒体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我区开展新媒体公众信息服务业务备案登记工作。
一、备案登记对象
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注册使用(运营)的微博官方(法人)账号、微信公众账号、今日头条号、一点资讯号以及手机客户端等。
二、备案登记内容
在填写《苏仙区新媒体备案登记表》《苏仙区新媒体行业从业人员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2)同时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区各单位和社会团体需要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开设微信公众账号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备案登记工作要求
(一)请各公众信息服务业务账号持有单位(个人)高度重视此次备案登记工作,登录苏仙新闻网(http://www.suxian.gov.cn/)在通知公告栏下载《苏仙区新媒体备案登记表》《苏仙区新媒体行业从业人员备案登记表》,按填报要求完成后与相关证件材料一并发送至sxxw9193@163.com(联系人:廖腾飞联系电话:13037357666)。
(二)区委宣传部网宣办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新媒体公众信息服务业务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信息发布渠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借信息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编发新闻信息,登载境外媒体信息,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以及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组织活动的行为。
(三)对未按时完成备案登记的公众信息服务业务账号持有单位(个人),区网宣办将请求上级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调相关即时通讯工具服务提供商对其进行暂停更新,直至永久关闭等处理。
(四)本次集中备案登记结束后,今后凡新开设的相关账号应在30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备案的微信公众账号一律视为违规,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办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服从管理、拒不履行备案手续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予以警示、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的处理。
附件1. 苏仙区新媒体备案登记表
附件2. 苏仙区新媒体行业从业人员备案登记表
中共苏仙区委宣传部
2017年4月25日
附件1
苏仙区新媒体备案登记表
(填表单位)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媒体平台 | 微博 □ 微信 □ 网站 □ 其他 □( ) | |||||||||||
账号名称 | 账号ID | |||||||||||
媒体链接地址或服务号 | ||||||||||||
是否认证 | 认证文件 | |||||||||||
服务范围 (对微信等新媒体的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 | ||||||||||||
管理队伍 | 主管领导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
是否有党组织 | 是否有团组织 | |||||||||||
新媒体管理员信息 | ||||||||||||
姓名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电子邮箱 | |||||||||
附件2
苏仙区新媒体行业从业人员备案登记表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照片 | |||
党 派 | 籍 贯 | 出生地 | ||||
出生年月( 岁) | 参加工作时间 | 健康状况 | ||||
专业技术职称 | 专业特长 | |||||
学 历 学 位 | 全日制 教 育 |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 ||||
在 职 教 育 |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 |||||
工作单位 | ||||||
通讯地址 | ||||||
电子邮箱 | ||||||
社会兼职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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